刑事辩护律师网  

30
2025-12
第六章 第八节 【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】
第六章 第八节【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】
30
2025-12
第358条 【组织卖淫罪;强迫卖淫罪】
【组织卖淫罪;强迫卖淫罪】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···
30
2025-12
第359条 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】
【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】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【引诱幼女卖淫罪】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···
30
2025-12
第360条 【传播性病罪】
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、嫖娼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30
2025-12
第361条 【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】
旅馆业、饮食服务业、文化娱乐业、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,利用本单位的条件,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、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,犯前款···
30
2025-12
第362条 【包庇罪】
旅馆业、饮食服务业、文化娱乐业、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,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、嫖娼活动时,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,情节严重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  • 电话:13917060485  手机:13917060485

    邮箱:lawyerlin@126.com

    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2103座

  • 微信

    公众号

    微信
    抖音

    抖音

    抖音

保存图片,微信识别二维码

微信号:tonylinmouwu

(点击微信号复制,添加好友)

  打开微信